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已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上路。內容對違法蒐集、利用或變造個資造成他人損害,可處刑責及罰金,刑度最重5年徒刑。
若經同意不處罰。若難證明受損金額,民眾可向法院請求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至2萬元賠償,同一事件總額以2億元為限,可團體訴訟求償。
法務部法律司司長陳維練指,不論政府機關、一般公司或個人,都受《個資法》規範,但也不必擔心動輒得咎,若是以下幾種蒐集個資方式不會處罰,首先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,或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,例如民眾打電話買電視購物商品,對方問個資並不觸法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個資、學術研究、為公共利益蒐集個資,都不違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