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使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提升行政效率,並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、資訊安全、人權、隱私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,行政院特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應注意之事項,訂定「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」(如附件),相關說明如下,請參考,謝謝。
說明:
一、依據112年11月3日臺教資通字第1120106231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指引總說明闡述生成式AI之定義、可能風險與使用生成式AI之態度及原則。
(一)、衡酌AI發展具重要性且與資訊安全及國家安全息息相關,本參考指引明確揭示各機關人員使用生成式AI時,應秉持負責任及可信賴之態度,掌握自主權與控制權,並秉持安全性、隱私性與資料治理丶問責等原則,不得恣意揭露未經公開之公務資訊、不得分享個人隱私資訊及不可完全信任生成資訊。
(二)、使用生成式AI應遵守資通安全、個人資料保護、著作權及相關資訊使用規定,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。
三、本指引10點規定包含:本參考指引訂定目的(第1點)、使用生成式AI應注意事項(第2點至第8點)、準用本參考指引之機構(第9點)及其他機關得參照訂定規範(第10點)。